14个集装箱原木滞留港口引发纠纷
从尼日利亚进口的14个20英尺集装箱原木滞留上海港近半年之久,由此造成的高额堆存费谁来买单?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近日,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反诉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滞报金、堆存费等损失11.9 万余元。
原告:收货人拖延提货造成滞港损失
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诉称, 2014 年 6 月其承运涉案 14 个 20 英尺集装箱原木自尼日利亚拉各斯港至中国上海港。 7 月 6 日发现拉各斯港的代理签发的提单编号有误。 8 月 23 日货物到达上海港后,不断联系收货人宁波宁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电公司)提货,并每周向其发送到货通知书。而收货人宁电公司直到 2014 年 12 月初才完成提箱、还空等事宜,造成集装箱长期不能回收,无法投入正常经营活动。由于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收货人宁电公司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共计人民币 21.8 万元及利息。
被告:承运人错误签单造成无法提货
收货人宁电公司认为,其在持有错误提单的情况下,无法提取涉案货物,在涉案业务操作中,并无任何延误情形。中集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告知货物已到港。
宁电公司同时反诉称, 2014 年 8 月,在获悉同一批次的其他货物已经到港的情况下,其向中集公司办理换单放货手续,但被告知货物尚在中转港无法换单。 2014 年 9 月,再次前往换单,此时中集公司在上海港的代理才发现原提单编号错误,但仍无法换单,需中集公司在拉各斯港的代理更改编号才能办理。至 2014 年 10 月底,中集公司才将提单更改正确,但在其要求换单提货时,中集公司却提出须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才能放货。 11 月底,双方达成协议以保函放货,至此已产生大量堆存费和海关滞报金共计人民币 11.9 万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承运人中集公司赔偿以上损失。
法院:延迟提货因错误签单所致
法院查明:承运人中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收货人宁电公司及时告知提单签发错误的情况,并在货物到港后及时通知收货人换单提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中集公司的行为未尽到合同履行的责任。中集公司错误签发提单在先,在发现提单签发错误后,未及时告知收货人宁电公司提单错误的情况,在宁电公司向其询问货物是否到港,要求换单提货事宜时,仍未及时告知涉案货物已到港的事实,造成提货迟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宁电公司在知晓提单签发错误后积极采取措施,按照中集公司要求出具了提货保函和电放保函,并支付了全部运输费用、滞报金和堆存费,故其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的怠于提货的行为,不应承担延迟提货的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自贸区法庭王蕾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及时止损,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加重损失的,受损方可以提出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应具体审查合同违约造成的责任,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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